第1条 | 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和政治、宗教有关之敏感的名称 |
第2条 | 不文明、不健康、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称 |
第3条 | 非官方途径购买的账号,站点账号和邀请码禁止贩卖 |
第4条 |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原因,站点账号均不得转赠或外借他人使用,每人只能拥有一个站点账号,禁止注册马甲账号,即使账号被禁言也禁止再次注册,违规者一律做封号处理! |
第5条 | 以通讯账号作为站点ID(例如:QQ12345或在其他地方说明通讯账号为站点ID)等 2015年3月28日前注册账号暂不做处理。 |
第1条 | 站方的所有使用者与管理者的所有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则,其他管理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 |
第2条 | 禁止发布主题过于简单、无实质内容、使用哗众取宠标题的 |
第3条 | 禁止发布符合灌水规则的主题和回复(点我查看灌水定义) |
第4条 | 禁止发布非必须管理阅读的高权限(只能管理阅读)主题 |
第5条 | 禁止发布封装的操作系统镜像、PE系统和U盘装系统类软件 |
第6条 | 禁止发布所有手机短信轰炸、呼死你、改号软件等相似的攻击工具 |
第7条 | 禁止发帖或者回复中添加干扰帖子阅读的内容,如各种异常代码和在帖子中添加不可见声音等! |
第8条 | 禁止私服服务端等相关工具 |
第9条 | 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帖召集、建立团体或者群的,如:“召集中关村地区的”,“东北人的请进”, |
第10条 | 批评性内容或评语必须给出详细理由,否则将视为诽谤 |
第11条 | 鼓励会员多发布原创帖 |
1) 对于原创贴将予以加分鼓励,可在三日内本版置顶,显示高亮。 | |
2) 对于伪原创将作出取消在原创区发帖资格以及更严厉的处分。 | |
第12条 | 禁止非原创作品使用“隐藏回复”功能和“出售附件”等功能 |
第13条 | 禁止使用图片“隐藏回复”“管理加分”等伪装显示和刮刮卡等 |
第14条 | 禁止在标题以及内容添加误导性词汇 例如 精华、精品等 |
第15条 | 禁止诱导会员或强制要求会员加分等不正当方式来获取积分 |
第16条 | 允许刷屏,但内容要有意义,不可脱离主题帖(灌水帖除外) |
第17条 | 允许同一主题多次回复可以连楼(三次以内),但要符合主题(灌水帖除外) |
第18条 | 禁止发布含有病毒链接或恶意代码的帖子 |
第19条 | 禁止发布广告贴(标准见附2) |
第1条 | 禁止发布暴力、恐怖、血腥、反复贴过很多次、引起人视觉反感的图片 |
第20条 | 禁止发布违反国家和谐的内容,如各种翻墙软件、翻墙方法、VPN和免流等 |
第21条 | 禁止自己开贴或在他人发表的主题中进行版聊,针对某一事件、问题反复开贴 |
第22条 | 禁止与主题明显不符的回复、仅使用表情、数字、字母、引用等无意义的回复 |
第23条 | 禁止出售交易站点账号和站点附件等资源 |
第24条 | 禁止将他人出售中的、加权限限制的、回帖可见的内容或者附件直接共享出来,损坏作者利益的行为 |
第25条 | 禁止发布求师父帖子 |
第26条 | 任何投诉社区管理的主题而必须发表在【投诉举报区】 |
第27条 | 禁止发布不符合相关版面版规的帖子 |
第28条 | 任何讨论、建议、质疑、询问社区功能使用方法必须发表在【站务处理】版块 |
第29条 | 禁止发布兴趣屋官方认定不宜在本社区发表的帖子 |
第1条 | 禁止指桑骂槐、意图不明的行为。 |
第2条 | 禁止发布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的内容。 |
第3条 | 凡注册使用本社区的会员则代表了解并自愿遵守免责申明(附1)内所包涵的所有规定及条列 |
第4条 | 禁止发表与站方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
第5条 | 禁止任何未经站方允许的广告。 |
第6条 | 禁止破坏站点公共秩序及侵害站方利益的内容。 |
第7条 |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站点从事任何商业交易,禁止使用站点相关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站点禁止发布非法交易行骗行为内容,站点没有任何公开的官方QQ群! |
第8条 | 站点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
第9条 | 禁止政治、敏感的文章发表以及转帖。 |
第10条 | 禁止不顾他人感受的个人情感发泄、人身攻击、低级趣味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第11条 | 禁止一帖(回复)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
第12条 | 禁止讨论其他站点、网站的邀请、注册、登陆以及其他是非问题,禁止发布其他网站或者站点的邀请码如115、pptv等! |
第13条 | 会员的头像/照片不得有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不得有歪曲/侮辱他人行为;禁止使用不雅头像/照片; |
第14条 | 禁止张贴、人肉搜集未经他人许可的任何私人信息。 |
第15条 | 禁止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
第16条 | 禁止请求破解、请求脱壳、破解方面的帖子。 |
第17条 | 禁止挑战站方规定干涉站方管理,挑拨会员及管理关系,拉帮结伙、意图分裂。 |
第1条 | 发表在其他板块的一律删除处理;屡教不改的一律删除ID或者扣除钻石处理。 |
第2条 | 双方如在站点内进行争执漫骂,无论事由起因,均会做出严重处理。若仅一方侮辱攻击,另一方可进行投诉,由管理进行处理。 |
第3条 | 贴子被转移、删除、关闭等不一定有系统短信通知和给出理由。 |
第4条 | 禁止发言、禁止访问、删除ID,均不会被通知,且用户资料将被清除。(扣除钻石需要通知) |
第5条 | 任何建议、质疑、询问社区功能使用方法的帖子请在【站务处理】版块发帖。 |
第6条 | 任何投诉社区管理、方法,违规行为的请在【投诉举报区】发帖。 |
第7条 | 会员投诉会员或版主,请一并提交以下内容,内容表述不清的,将不予受理和解释: |
被投诉人ID : | |
事件发生时间: | |
投诉理由: | |
投诉证据(地址+截图): |
第1条 | 签名违规的一律违规+1,钻石酌情扣除并由处理人记录,每天汇总后交由管理员删除违规签名,会员改正后不予扣除违规值,如再犯将双倍处罚。 |
第2条 | 符合发帖规则及该板块版规的原创帖可以给予3~5钻石奖励并可本版置顶、高亮3天,优秀帖可加威望延长置顶、加亮时间。(娱乐分版区除外) |
第3条 | 娱乐分版区优秀原创可给予1~5钻石奖励,可考虑给予本版置顶、高亮1~3天。 |
第4条 | 按照版规成功举报违规的发帖给予加热心值奖励。(成功举报求破求脱、病毒帖可优先给予扣除违规的奖励) |
第5条 | 具有特别意义或管理组商讨决定的帖子可以给予全局置顶、加亮,并可以适量提升奖励钻石。 |
第6条 | 违反总版规及分版版规的发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
1)灌水帖(1~5)给予删除所有发帖及发帖所得,增加扣除水帖量*1的处罚 | |
2)少量灌水帖(2周内6~10) 给予删除所有发帖及发帖所得,增加扣除水帖量*2,增加违规数的处罚。 | |
3)大量灌水帖(2周内10以上) 给予删除所有发帖及发帖所得,增加扣除20钻石,增加违规数,根据实际情况禁言、禁访、永久禁言、永久禁访等处罚。 | |
4)故意发布病毒、色情帖的ID永久禁止访问并查封其所有小号。 | |
5)凡所有ID违规数≥3的将实行永久禁言的处罚 | |
6)违反行为准则、注册ID管理规则的删除ID。 | |
7)违反总规则的视情节严重扣1~20钻石,删除发帖,增加违规和禁言、禁访、永久禁言、永久禁访。(各板块可以根据总版规自定规则) | |
8)所有站点违规、禁言、禁止ID 操作必须在 2016年站点违规、禁言、禁止访问ID名单列表 按照以下格式回复 (2012、2013、2014、2015记录) | |
会员ID: | |
违规行为: | |
处理时间: | |
处理方式: | |
9)在原创区以及其他板块违规发帖严重且不构成禁止访问的会员,将取消该板块发帖权限,站务区发布解封申请起六个月内为考察期,解封条件为考察期内每月都必须有该板块原创内容发布且原创内容不再涉及违规,审查合格后解封。 | |
注:该板块被封可到精品区发帖,帖子链接需要回复到解封申请帖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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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bartelek 发表于 2021-1-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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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咖啡的猫 发表于 2021-2-19 22:56
新人报到!!!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1-5-23 02:00
为什么之前注册的账号不能用了呢?
qq2656969996 发表于 2021-9-2 11:59
接码平台还有能用的吗
M443913629 发表于 2022-9-23 14:33
新人报道!!屋主好!
kvcc3 发表于 2024-10-7 16:54
屋主,怎么私信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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